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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5%到3.1%,利息变更背后……

西湖检察 杭州检察
2024-10-22

是非曲直,自有检察答案。洞见真相,传递法治声音。为加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杭州检察推出《杭检说案》栏目,还原案件真相,讲述办案故事,阐明案中法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

借款2000万元,陆续归还了1200余万元,出借人提起诉讼却只认可收到380万元利息,隐瞒了其余843万元的还款事实,还要求保证人承担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保证责任。出借人为什么要隐瞒?保证人该不该为20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疑虑重重却难以举证


“检察官,借款人可能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但出借人起诉时却隐瞒了这部分还款,侵害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监督。”2022年11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张某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民事检察部门反映情况。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年初,借款人樊某向出借人宋某借款2000万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月息1.5%(年利率18%),期限半年,由经济合作社等承担保证责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济合作社等作为保证人进行了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宋某将2000万元打到了樊某指定的账户。之后,樊某仅归还了部分款项。


2016年5月13日,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经济合作社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1日,收到樊某归还的利息380万元。樊某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9日作出判决,要求樊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经济合作社等保证人对全部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经济合作社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严重影响了该合作社的发展。更让该合作社揪心的是,从樊某当年的员工处了解到,樊某除了已归还的380万元利息外,当年还安排员工给宋某转了几百万元款项,疑似是还款,但宋某却在诉讼中隐瞒了这部分事实。现如今,樊某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合作社无从核实,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查清事实依法界定保证责任范围


除了380万元的利息,当年到底有没有其他还款事实?检察官决定调查核实。


经调查,樊某公司的两位员工均反映,曾根据樊某指示,多次向宋某或宋某的妻子账户转账,金额有几百万元。检察官调取的银行流水也证实了自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两位员工分9笔向宋某或宋某的妻子账户转账843万元。


除了380万元外,樊某另归还了843万元,宋某在2016年起诉时为什么对此隐瞒?


在证据面前,宋某向检察官承认确实收到了843万元还款。但宋某认为,其与樊某口头约定的实际月息为3.1%,该843万元系归还书面合同外的利息,同时承认经济合作社等保证人没有口头、书面承诺过对3.1%的月息承担保证责任。


检察官询问其他保证人,其他保证人也证实宋某和樊某并未告知保证人变更利率,各保证人仅书面同意对2000万元本金及月息1.5%进行担保。


至此,事实已经查清。


检察官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经济合作社等仅对书面合同约定的月息1.5%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宋某所说的月息3.1%承担保证责任。宋某隐瞒额外收取的843万元款项,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据此,西湖区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当予以纠正,遂提请杭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根据补充查明的事实,据实调整了债务人樊某应偿还的本息数额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大大减轻了经济合作社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对宋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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